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01]17号),设置中共连云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市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1、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责任制实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2、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区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负责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4、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县区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的人选;负责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负责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5、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